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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大家关注的2017个人所得税将要怎么改?

发布时间:2017-06-15阅读数:2571

正在举行的“两会”,个人所得税改革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热门话题。税收征管的方向和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代表成员:第一,增加税收门槛第二,税收应以“人”为单位,应在“家庭”为单位第三,中国税制改革应何时开始

讨论这些问题,有必要知道,什么是明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税收作为在世界各地征收的一种税,它有两个目标: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调整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我们经常在二角色过分强调,而忽略了它的第一个行动。这是误会,这两个角色,但不可忽略,但首先是主。

税收政策的目的,我们看第一个问题。现有的税的门槛是3500元,许多人太低,达5000美元或更高,甚至只是站起来10000元。只能从“劫富济贫”和支持低收入人的角度来看,这个命题有其合理性,也赢得了掌声的网络,毕竟,现在在北京等大城市,月收入3500元的估计是困难的甚至是基本的生活。但这样看待税收效果仍不够理性,因为我们不能忽视对收入的提高和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的税。

现实情况是,中国征收2013个人所得税653100000000元,为财政收入比例占5%左右,国家税收数小于30000000,工薪阶层的比例不超过8%。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占联邦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50%,超过30%的总财政收入的会计,和美国的所有收入群体需要支付的税收(当然,也在最后一个“清算日”,多退少补),即使在印度,支付税收的比例大于10%。,相比之下,中国的两率很低。在世界各地,税务系统的设计原则是“最所得税,低收入低税率,高收入高税收”。如果进一步提高起征点,或增加最大税率,对富人征税演变的个人所得税,和一次性的“打土豪,分域”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中国的税收改革的方向应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其作用,而不是相反。否则,结果只能是让税收作用日益边缘化,弱。

因此,在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全面的税收改革,而不是停留在如何提高起征点,参加了第二次的问题,是“人”或“家庭”收藏单位。在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家庭”为单位征收一种税是最常见的做法。在美国,虽然税收不起征点,但也有“免税每户每年”。例如,合理的家庭生活费,赡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住房贷款利率或租赁费,抚养孩子的成本,家庭财产损失等,可以为一定的税收抵免,充分体现了征收数额,促进社会公平。鉴于此,中国最近的电话从“个人”为单位的“家庭”作为收集单位的改革呼声最高的。

然而,它可能会面临一个“围城”困境。中国向西方学习的观念,改革税收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改革的方向是简化税制。丹麦,英国,澳大利亚和其他17个经合组织国家从“家庭”为纳税单位更改回“人”为纳税单位,而俄罗斯和其他27个国家和地区的简单的超额累进税率直接到一个单一税率。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家庭”为纳税单位造成税收体系过于复杂,高税收成本和税收成本是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非常困难。第二,复杂的富人征税有足够的动力和空间来避税,低收入的人没有避免能力,累进税为累进税。第三,让税收与家人在一起,税收制度的影响具有“奖励”与“惩罚”的婚姻,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因此,作为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的税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税收制度。这背后有三层含义:一是仍在收集分类,代扣工资源,按照劳动所得,稿酬所得,股息或利息收入项目,保证第一存储;二是第一个全面的分类,全年累计清算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多样化的源,实际是提高税率;三是一个“个人”的税收,“家庭”的税收,适当的医疗支出,住房支出,支持或维护支出,教育支出列入退税范围,最后多退少补。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完全意义上的“家庭”作为税务系统纳税单位,中国未来的税制改革应走的是一条中间道路,有必要考虑横向公平,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效率。

但即使如此,它是很难实现的,否则不会喊了这么多年,“综合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组合尚未建立。最大的困难是缺乏相应的金融支持机制,在中国也很常见,现金交易,中国家庭的流动性,这对夫妇在许多地方,人们的工作,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实际收入是多少,什么样的支出的合理费用,税务机关不能把握,也很难分辨率。事实上,即使是最基本的个人税收制度的国家网络尚未实现,但还没有实施的牵头单位,以促进这项工作,你在中国赚钱,税收的数量也说不清楚,当我们谈论推出的“综合”从收集在这个意义上,税制改革,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