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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无法规避个税

发布时间:2017-09-17阅读数:3321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导读:认可私车公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等于认可该项费用同样不计入个人所得。私车公用在企业的业务实践中广泛存在,其税务处理也备受瞩目。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私车公用业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很多微信公号中都在宣传其避税功能,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还有的同学责备,要是私车公用不能减免个税国家还要搞公车改革做啥?

有的企业私车公用是真实业务的发生,企业高管人员将自有车辆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之中,企业为止承担必要的费用。也有的企业私车公用是形式主义的,只是借机将一些车辆使用费用转嫁给公司来承担,实现从公到私的利益转移。

第一、认可私车公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等于认可该项费用同样不计入个人所得。

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第八条“关于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就明确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据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是认可私车公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但并不意味着个人报销的汽油费、修车费、路桥费就不计入个人所得。

第二、部分地区明确要求对私车公用的费用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