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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注意!2020年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延长,适用征收率重要细节搞清楚!

发布时间:2020-05-08阅读数:98570

摘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看过来!重大利好——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看过来!重大利好——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根据两部门此前发布的“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哥表示,根据两部门最新发布的“2020年第24号”公告,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从2020年5月31日,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换句话说:继续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延至今年年底啦!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重要细节

注意!增值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需了解

问:我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可以享受刚刚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2020年第13号”公告明确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等纳税人。

问:我是重庆一家小型服装生产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我单位为购买方补开了一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季度累计销售额为45万元,请问4月份我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2020年1-2月份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问:我是山东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空调销售和空调安装服务。2020年3月份销售额是20万元,其中有几个客户想要发票作为凭证,所以我开具了10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3%征收率的发票,还是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