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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差异简析

发布时间:2017-06-15阅读数:9966

个人所得税对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具有重大的意义,是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以个人为征收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在平衡贫富差距、差异化征收对象税负公平方面的政策支持亟待完善。本文主要对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法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过6次修正,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2011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在全国范围统一税率和征收标准,针对同一纳税人的个人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其他各级政府机关不再另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配。

2.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为纳税人个人,家庭成员按单独每个人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额后单独计算各自税额,无法以家庭为单位联合报税。

3.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较小。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995亿,占总税收比率6.9%,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增长到4837亿,占当年总税收比例6.61%。

4.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应税收入分为11类,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国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5.采用总额扣除法,计算简单。使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避免按个人各项实际费用支出逐项计算扣除,提高计算效率。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浅析

美国个人所得税是美国在1861年为筹措南北战争的经费而设置开征的一种税。1862年,美国又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具有了累进的性质。1872年到1892年,个人所得税停征。1913年,美国第16次宪法修正案赋于联邦政府以所得税征收权,并通过了修正宪法之后的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法。从美国1913年所得税法建立以来,又经过了若干次修订改革。目前执行的是1933年修正后纳入美国法典第26卷(U.S.Code:Title 26)的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和非居民外国人。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而非居民外国人仅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所得与某些实际与在美国的经营业务有关的所得交纳联邦个人所得税。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国家按照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纵向分权,形成了联邦和州两级的税收权,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州以下建立了县等为单位的州分治区,各分治区按照州立法对辖区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美国形成了以联邦所得税(全国统一,每年制定标准);州所得税(全美有七个州不征)和地方所得税(一般为大城市,如纽约)三级个人所得税体制。

2.美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处状态分为个人、已婚联合报税、已婚单独报税、主要负担者、在世配偶共五种报税状态,根据报税状态分别对应不同的标准抵减额、免税额等税收减免。

3.个人所得税是美国联邦税收收入的第一大来源。从2000年至2009年,联邦政府收取的个人所得税每年不低于7000亿美元,最高时达到1.1万亿美元。联邦政府收取的个人所得税2001年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9.9%,比例最低的2004年也为43%。个人所得税是美国联邦政府收入的支柱,没有个人所得税,联邦政府就难以运作。

4.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对综合所得计征的办法。课征对象包括:劳务与工薪所得、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营业所得、资本利得、退休年金所得。从所得中应剔除的不征税项目有:捐赠、夫妇离婚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子女抚养费、长期居住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军人与退伍军人的津贴和年金、社会保险与类似津贴、雇员所得小额优惠、州与地方有奖债券利息、人寿保险收入、小限额内股息等。可扣除项目有:在国外、州、地方缴纳的税款、医疗费用、慈善捐赠、付借款的利息、意外损失、取自政府储蓄计划的利息等。按年计征,自行申报。家庭可以采用夫妇双方共同申报办法。

5.采用明细项目扣除,计算复杂。根据个人实际支出情况,可抵减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州和地方税、利息费用、慈善捐赠、意外损失、工作和其他小额费用等。

6.个人和家庭成员教育、医疗、养老计划投资支出税前扣除和投资收益免税。

本人及家人每年每年最多可存入教育储蓄账户2,000美元,存入的本金不可税前扣除,利息收入免税,分配的金额(含本金和利息)用于符合要求的教育支出的不需要纳税;购买教育费用储蓄债券利息收入用于教育支出的免税;雇主为雇员支付的限额内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费支出不计入雇员应税收入,雇员符合条件的本科教育学费支出可以从税前收入中扣除。

本人及家人健康储蓄账户限额内的投资额(2015年个人3,350美元,家庭6,650美元,超过55岁的增加1,000美元)可以税前扣除,分配的金额(含本金和利息)用于符合要求的医疗支出的不需要纳税;本人及家人符合要求的超过调整后应税收入10%的医疗费用可以作为可抵减的费用抵减应税收入。

可抵扣养老金计划每年缴纳的限额内(2015年个人5,500美元,夫妻11,000美元)本金可以抵扣税前收入;罗斯个人退休金计划存入限额内(2015年个人5,500美元,夫妻11,000美元)的本金不可税前扣除,利息收入免税,分配的金额(含本金和利息)不需要纳税。

(三)中美个人所得税主要差异

1.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总体税收收入比重差异。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体税收收入比例较小(平均约6%-7%),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总体税收收入比例大(40%-50%)。

2.个人报税状态选择。中国个人所得税以单独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美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状态可选择个人或家庭联合纳税申报。

3.税前可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较少,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较多。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建议

1.在当前征信档案全国完成联网联查的基础上,依托身份证、户籍、社会保障、银行账户等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的完全覆盖,建立全国统一的居民纳税登记系统和个人所得税唯一登记号。

2.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职工家庭和现行一个家庭抚养1-2个孩子和4个老人的国情现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可以更好的调节家庭收入税负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父母、妻子没工作,孩子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86.2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500元,也就是人均25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2500元的反而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3.对个人以股权或者其他方式投资教育、医疗、国家重点民生项目,包括征税对象及家庭成员接受正规的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辅导等方面的支出、以及接受医疗服务的支出等等,除投资收益应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之外,还应对投资本金和支出部分予以税前扣除,加强并提升政府以税收政策引导调动居民自身人力资源投资、降低居民医疗负担,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民生项目投资的能力与效率,同时通过以上税收扣除形成的引导消费来培育市场对教育、医疗及民生方面投资,进一步减轻政府公共支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