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探索
发布时间:2017-09-13阅读数:36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将积极推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
一、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计征要素未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一方面,分类征收下税目较多,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因适用税目不同,容易产生横向不公平。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均为劳动性所得,在收入额相同的情况下,由于适用的税率、扣除费用不同,造成税额的差异较大。另一方面,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有利于征管,但未考虑纳税人的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家庭负担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感受。如发达沿海城市的平均工资远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当相同的收入按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计税时,容易产生心理不平衡。
二是征管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侧重于企业法人,绝大部分自然人未进行税务登记,游离于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之外。税收征管手段缺乏,信息技术支撑不足,对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把握。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方式,绝大部分自然人不直接参与纳税申报过程,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税务机关以税款的查补为工作重点,个人所得税退税鲜有发生,纳税人关注度不高。
三是监管制度与纳税服务还未全覆盖。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网络化体系尚未建成,税务系统各单位之间、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虽已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渠道不甚畅通,难于及时、准确获取纳税人各项收入、交易信息,暂时无法对纳税过程予以有效监控。另外,针对自然人的纳税服务缺位,导致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知识缺乏,办税能力不高。
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是科学构建税收计征要素。简并优化税目,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11个税目简并优化为4项所得,即劳动所得(包括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经营所得(包括现行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包括现行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包括现行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适当扩大费用扣除范围,遵循公平税负的原则,将部分生计费用列入年度自行申报可扣除范围,建议可涉及到住房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和子女扶养费等。
二是健全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推行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境内居民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由税务机关统一赋码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加快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推广应用,据此建立个人 “一户式”档案,归集个人收入、财产、纳税及其他信息。健全信息采集制度,以金税三期推广为契机,加强自然人涉税信息采集,将全国现有国地税征管系统实现联网,实现对标准统一、规则一致、数据明细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等涉税信息的采集。扩大涉税信息来源,实现与公安、金融、国土、工商等第三方的纳税人信息共享,获取纳税人股债权转让、不动产处置等涉税信息。加强部门内外的沟通联系,形成内外并举、协调共治的税收征管格局。
三是创新升级纳税服务机制。推进办税便利化,完善服务体系,成立自然人纳税服务中心,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网上办税。完善预约办税、24小时自助办税、个人财税库银联网缴税退税等便民服务措施,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从简化办税流程、搭建服务平台等方面,构建多渠道的远端申报、税款计算、纳税信息查询、纳税提醒、信息推送、完税凭证打印等服务体系,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全天候办理涉税业务。推动建立诚信体系,将个人税收信用作为自然人征信体系的基础内容,实现与个人征信体系有机衔接。坚持纳税诚信激励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并举。加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增强违法案件查处的威慑力,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四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建设自然人征管信息平台,以金税三期为基础,在实现自然人税务登记和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自然人数据库。建立自然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平台,支持二处以上取得工薪所得归集与自动计税,进行收入形势分析、高收入高净值人群分析、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效应分析、个人财产分析。健全自然人风险管理机制,建立自然人税收风险监控模型,制定数据采集规则、风险识别规则、风险等级排序规则和疑点核实规则。通过风险识别指标体系,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扣缴单位扣缴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和交叉稽核,产生风险疑点名单。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