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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财务人员注意:这笔“奖金”该领了!2020年个税手续费返还抓紧办!

发布时间:2020-05-14阅读数:42040

摘要:这笔“奖金”,真的该领了!目前,全国多地税务局已开展个税手续费返还工作。5哥提醒,各单位务必在5月30日前完成,否则视同自动放弃!

这笔钱,真的该领了!目前,全国多地税务局已开展个税手续费返还工作。5哥提醒,各单位务必在5月30日前完成,否则视同自动放弃!

2020年个税手续费退付注意事项

1、截止日期

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需要在2020年3月30日前办理入库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个税手续费退付申请。

但由于今年受疫情的影响,为维护扣缴单位的权益,支持复工复产,今年的申请手续费退付期限延期到2020年5月30日。

请尽早完成申请工作,以免由于月底扎堆申请影响了手续费到账的速度。

在此,5哥也提醒一句:5月最后一天是31日,而申报期限延长只到30日哦!

2、申报条件

企业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三代”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手续费返还。

3、发放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这笔手续费可以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也可以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或者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不同的发放方式会有不同的涉税处理,财务人员需要重点关注。

5哥提醒,一般来说,退付的手续费作为企业收入,需要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那么,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相关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申报方式

今年,受疫情影响,税务部门提倡“非接触”办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升级后新增了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即可完成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工作。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

二、进入扣缴端界面,在左侧菜单栏下方点击【退付手续费核对】

三、点击【获取结报单】,等待系统自动获取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册

四、可通过【结报单】和【单户核对清单】分别查看汇总与明细情况,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核实

需要注意:申请年度为2019的手续费退费“结报期限”应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系统所显示的结报期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五、核对无误后,点击【我已核对无误】进行结报单确认

六、点击【我已核对无误】后系统弹出“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会自动带出。阅读声明后,点击“提交”。提示信息“确认成功”弹框,点击“确定”

完成后系统将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等待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

【温馨提示】

①确认后提示“代扣代交手续费确认成功,但是启动工作流失败”,需要联系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②若对扣缴端结报数据存疑,可到办税服务厅核对并确认结报单。

③办理注销业务的扣缴义务人提前申请手续费退付,须在注销前到办税服务办理。

5哥提醒,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人民银行将手续费退到您选择的账户中。

因此,请确保该银行账户名称与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名称相同,账户状态正常,以免影响资金退付,推荐您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账户。

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汇总

【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政策2】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政策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政策4】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政策5】《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