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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答疑: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单位全员在同一个月同时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1-03-31阅读数:59493

摘要:近日,有税友咨询: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单位全员在同一个月同时使用吗?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递延纳税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吗?个税精灵给大家梳理的答案,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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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答疑: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单位全员在同一个月同时使用吗?

【问题一】

张先生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2020年1月份,分别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是否可以将两处同月份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您从两处取得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行决定哪一笔奖金单独计税并进行调整。您也可以将全部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问题二】

单位每年发放几个大奖(在不同的月份发放),能不能有的人选择发放其中某个大奖时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而有的人在发放另外一个奖时使用一次奖金呢?

湖北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问题三】

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递延纳税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吗?

安徽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

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