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
发布时间:2020-07-16阅读数:61210
加大税收减免力度!近日,全国多地出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新政策,将“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0〕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部分政策调整并明确如下: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对上述四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四、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苏财税〔2020〕18号)
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5哥表示,2020年3月2日,江苏省出台了应对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为市场主体纾困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2020年6月29日,江苏省发布公告,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5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5哥表示,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延长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宁税函〔2020〕96号)
根据《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0〕10号)精神,我区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