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补发工资最新消息!税务局明确:公司补发以前工资,个人所得税要这样算!
发布时间:2020-07-24阅读数:45247
因为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遭遇经营困难,采取了缓发工资以渡过难关。
如今,经济形势转好,这些企业纷纷开始补发之前的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欠员工工资,补发工资时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呢?是应该回到实际月份计算个税,还是将实际发放月份与当期工资合并计税?
很多人不清楚,甚至有一些争议。
不过,多地税务局就这方面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取得补发之前月份的工资应与本月工资合并计税,由扣缴义务人进行预扣预缴。
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间确定。
例如:实际在2020年2月发放的该笔工资,属于2020年度收入,按照所属期2020年2月预缴,在2021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
如有特殊情形,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厦门市税务局:
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
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
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山西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应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