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注意:2021年1月20日前,应缴纳2020年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13阅读数:21583
广大个体工商户注意:2021年1月1日至1月20日,应缴纳2020年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1个税管家提醒,不按时缴纳后果很严重哦!
一、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解读】
1、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
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
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2021年首个征期申报提示
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即:2021年1月1日至1月20日,应缴纳2020年依据规定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那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申报缴纳呢?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WEB端
51个税管家提醒,纳税人在2021年1月完成2020年12月申报表提交后,所属期2020年12月的税款会与所属期4月至11月缓缴税款一并缴纳。
具体操作方法:
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缴款方式分为三方协议支付、银联在线支付、银行端凭证支付。
(1)支付方式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立即支付】;确认此次缴税所使用的三方协议缴款账户,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银联在线支付】,点击【立即支付】;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3)支付方式选择【银行端凭证支付】,点击【立即支付】;纳税人在线生成银行端缴税凭证后,可下载打印,持纸质凭证前往可办理业务的银行窗口完成支付。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如果用户享受了延期缴税政策,但中间月份更换了电脑,客户端本地不存在申报成功的记录,那么,缴款时不会产生所有缓缴的记录,无法在缴纳所属期2020年12月的税款时带出所有所属期为4月至11月的税款,无法一次性缴款成功。
因此,推荐纳税人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WEB端对缓缴税款进行划缴。
当然,如果纳税人无法通过网页WEB端或扣缴客户端进行税款缴纳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51个税管家提醒】
逾期缴纳将会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依据征管法,如果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