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迎来两个好消息:社保费减负!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9阅读数:17928
各企业注意:两条重大利好消息落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降低延长一年!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1年
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已于2020年底到期,2021年是否会有新的减费或者降费政策?
2021年1月26日,人社部举行2020年第四季度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会上,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去年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换句话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次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焦点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焦点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财政部: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2020年为应对疫情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2021年减税降费政策方面有什么考虑?
2021年1月28日,财政部召开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会上,财政部表示:
一是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不折不扣把***、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着力优化减税降费落实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共享,密切关注各行业税负变化,跟踪做好效果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政策知晓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简便办税程序,完善具体服务措施,畅通减税降费“最后一公里”。
二是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
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持续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执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
三是坚决防止弱化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和督促,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格按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税费,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政策不落实、增加企业负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焦点内容: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