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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虚开发票被稽查!虚开200万元!税局是如何稽查到的?

发布时间:2021-07-16阅读数:16265

摘要:税务稽查正多领域加强力度,财务人及老板们切勿触碰红线!

税务稽查正多领域加强力度财务人及老板们切勿触碰红线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0〕320号

一. 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存续期间领购
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领购150份增值税发票,领购时间集中在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2016年10月26日税务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见领取发票。

经查询,系统显示公司存续期间取得进项发票情况为:共计取得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未作废,1份作废),总金额77.65万元;取得普通发票63份(无作废票),总金额2.16万元。开具发票情况为: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331.3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44份,总金额31.91万元。截止2020年5月7日结存发票9份库存状态均为失控。对比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公司2018年5月31日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元,已缴0元。

二.涉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选取部分

1. 进项税款申报情况

经查询,系统显示公司存续期间共计取得8家上游公司开具的19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仅福州永福润贸易有限公司和邵武市浩成石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物品明细为柴油。福州永福润贸易有限公司已被管征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税务局协查函所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为虚开发票;邵武市浩成石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14日以4529.91元/吨向铁牛之友公司购买28吨柴油,2017年6月23日以4444.44元/吨销售25吨柴油给铁牛之友公司,涉嫌洗票

邵武市浩成石油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铁牛之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具有相同的办税人,以及开票电脑拥有相同MAC地址销方纳税人关系。综上公司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从所属期2018年4月起增值税未申报。

2. 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不匹配

经查询,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账户记录中,铁牛之友公司分别向福建闽捷物流有限公司、闽清兴顺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项32659元、710202元,向上述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7037元、484083元,资金往来存在不匹配关系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开具情况

公司存续期间对外共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331.3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44份,总金额31.91万元。其中2016年10月26日法人代表变更后至2018年6月21日被管征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共计:(1)开具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开具作废发票11份,负数发票2份),货物品名包括:燃油、柴油等,发票金额1513014元,税额257212.40元,价税合计1770226元;(2)开具3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开具作废发票4份,负数发票4份),货物品名包括:燃油、柴油等,发票金额314538.70元,税额13934.16元,价税合计328472.9元。经查询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开票物品明细情况,公司自变更法人代表起至该公司被管征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共计购进柴油130.54吨,售出柴油254.75吨,进销物品数量不匹配。综上,福建铁牛之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假进项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显示公司认证的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认证后失控”,或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

四. 税务处理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公司2016年10月26日法人代表变更后至2018年6月2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开具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1513014元,税额257212.40元,价税合计177022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发票金额314538.70元,税额13934.16元,价税合计328472.9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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