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个税问答:个税汇算清缴怎么办理?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
发布时间:2020-03-05阅读数:12417
第一个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来临,纳税人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呢?今天,51个税讲一讲申报办理年度汇算的税务机关有关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有关条款规定如下: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政策解读】
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
比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核,给纳税人办理退税等等,并非等同于年度汇算“物理上的办理地点”。
比如:纳税人若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则可以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在办公室、家里、旅途中都可以办理,但要在信息系统的提示帮助下,按照上述《公告》规定,在办税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汇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更好提供服务并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此时,《公告》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实际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
(1)居民个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
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
主要考虑是,上述判断标准清晰确定,且能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为纳税人提供就近办税的便利,而采用居住证的确定原则,还便于同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相衔接,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2、若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重要提醒】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也可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免费下载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登录注册网上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