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答疑: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已到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更正?
发布时间:2020-09-07阅读数:30280
众所周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已到,然而,有纳税人咨询:已办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退税,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如何更正?
2020年收到的2019年税务师资格证书,证书上面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请问:如果申请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应在2019年度办理?2019年已经办理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了,需要更正申报吗?如何更正?
河南省税务局回答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另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目录》)。
因此,您取得的税务师资格证书,首先应当查询并判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如果属于《目录》范围内,则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鉴于您证书上面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则您属于在2019年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应在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您2019年已经办理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申请退税,则需要更正申报。
由于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现已不在申报期,因此,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项中进行更正,或联系所属税局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
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案例】
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扣除?
51个税提醒,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
(1)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2)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