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于2020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2个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1-02-20阅读数:1793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意味着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居民将迎来第二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那么,问题来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内容等,有哪些新变化呢?
税务老师梳理后发现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有12个新变化,具体如下:
1、单位代为办理确认:增加电子等方式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实务理解】
(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2)增加了电子确认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醒】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3、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可以要求单位代办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4、增加“主要收入来源地”概念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5、增加“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6、与理2019年度汇算相关联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7、预填服务范围增加
2019年度为两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保险经纪人、证券经纪人),2020年度扩大到工资薪金、所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部四项综合所得。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年度汇算开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
8、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可以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9、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10、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
11、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
12、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