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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秋节来了:单位发中秋月饼个人所得税怎么收?需要并入工资扣税吗?

发布时间:2020-09-25阅读数:31606

摘要:用人单位发放节日礼品个人所得税怎么收?员工取得的哪些福利是不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今天,51个税给大家解答!

距离202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越来越近,很多用人单位开始采购月饼、水果、大闸蟹等好礼作为员工福利。那么,问题来了:用人单位发放节日礼品个人所得税怎么收?员工取得的哪些福利是不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020年中秋节来了:单位发中秋月饼个人所得税怎么收?需要并入工资扣税吗?

1、不是所有的福利费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另《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什么是生活补助费?依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划重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应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的所得为月饼(即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案例】小王,2020年9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五险一金及各类扣除合计1550元,当期预扣预缴个税:(10000-5000-1550)×3%=103.5(元)

如果任职单位发放价值500元的月饼,当期预扣预缴个税:(10000+500-5000-1550)×3%=118.5(元)

51个税提醒,小王需要多缴纳个税15元,也就是传闻中的“月饼税”。

对,你没看错,原来每一口月饼,都是要缴税的!

只不过,大多数人都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征税”。

3、常见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或者员工在单位统一就餐,就餐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年中秋节来了:单位发中秋月饼个人所得税怎么收?需要并入工资扣税吗?

问:中秋发放月饼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福建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问:超标的福利费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吗?

湖北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