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答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中“独生子女”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10-30阅读数:48172
近日,有税友咨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中独生子女如何认定?非独生子女又该如何分摊扣除?51个税梳理了税务局答复内容,仅供参考!
问:小明是独生子女,母亲再婚后与继父育有一子,父亲与继母结婚后未生育,继母的孩子与父亲不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只存在名义关系。这种再婚后两个家庭,三个孩子的情况,三个孩子各自应该如何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浙江省税务局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支出,若有子女3人,每人每月可以按最高限额1000元扣除吗?即每人每月都扣1000元?
云南省税务局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若有子女3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可以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