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高收入,只是“跳过槽”,为什么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补税?
发布时间:2021-04-12阅读数:38788
最近,有税友咨询51个税管家:我没有高收入,只是“跳过槽”,为什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要补税?
对于该税友的补税,税务老师经过分析找到了原因:
2020年该税友曾换过一次工作(跳槽),在预扣预缴时,分别适用了较低税率,年度综合所得合并后,导致其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所以,在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税。
是不是有点晕?别急,这就举个例子进一步说明:
【案例分析】
2020年1至6月,马小云在A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7至12月,马小云跳槽至B公司就职,每月工资为1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500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
那么,马小云在A、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呢?
一、个税预扣预缴
1、原单位(A公司)
A公司按照马小云预先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
1月:(10000-5000-1500-1000)×3%=75元
2月:(10000×2-5000×2-1500×2-1000×2)×3%-75=75元
3月:(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75元
4月:(10000×4-5000×4-1500×4-1000×4)×3%-75×3=75元
5月:(10000×5-5000×5-1500×5-1000×5)×3%-75×4=75元
6月:(10000×6-5000×6-1500×6-1000×6)×3%-75×5=75元
A公司为马小云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元。
2、新单位(B公司)
B公司按照马小云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
需要注意,B公司并没有马小云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7月份开始计算。
7月:(15000-5000-2500-1000)×3%=195元
8月:(15000×2-5000×2-2500×2-1000×2)×3%-195=195元
9月:(15000×3-5000×3-2500×3-1000×3)×3%-195×2=195元
10月:(15000×4-5000×4-2500×4-1000×4)×3%-195×3=195元
11月:(15000×5-5000×5-2500×5-1000×5)×3%-195×4=195元
12月:(15000×6-5000×6-2500×6-1000×6)×10%-2520-195×5=405元
B公司为马小云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80元。
由上可知,2020年全年,A、B公司共为马小云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50+1380=1830元。
二、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马小云2020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6+15000×6-5000×12-1500×6-2500×6-1000×12)×10%-2520=2880元
按照相关规定,马小云应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2020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并补税1050元(2880元-1830元)。
【51个税管家提醒】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工作变动的情况,适应税率一般不会按照原来公司继续顺延,而是第一档税率3%重新累计,这会导致预扣预缴金额的减少,在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就需要进行补税。